⑴ 虫灾及水灾。
⑴ 虫灾及水灾。参见“螽涝”。(WWw.9CI.nET)
引 《北齐书·废帝纪》:“夏四月癸亥,詔 河南,定、冀、赵、瀛、沧、南胶、光、青 九州,往因螽水,颇伤时稼,遣使分涂赡恤。”
1.虫灾及水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