⑴ 非法征收赋税。
⑵ 见“盗贼课”。来源:www.9cI.nEt
引 《金史·食货志四》:“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,惟盗贩私煮则捕之,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,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,盗课盐者亦如之。”
⑵ 见“盗贼课”。
1.非法征收赋税。 2.见"盗贼课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