⑴ 谓执掌刑法。
引 清 尹会一 《与方观察书》:“顷闻秉臬 京畿,深喜俊杰大用。”清 袁枚 《随园诗话补遗》卷五:“尹三公子 秉臬 楚南 时曾寄诗。” 来源:久词网(wWw.9CI.net)
1.谓执掌刑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