⑴ 谓减少居丧期间的哀痛之情。
⑵ 犹夺服。(Www.9CI.Net)
⑴ 谓减少居丧期间的哀痛之情。
引 《魏书·礼志三》:“夫圣人制卒哭之礼、授练之变,皆夺情以渐。”
⑵ 犹夺服。 《周书·王谦传》:“朝议以 谦 父殞身行阵,特加殊宠,乃授 谦 柱国大将军。以情礼未终,固辞不拜。
引 高祖 手詔夺情,袭爵 庸公。”
《警世通言·况太守断死孩儿》:“﹝ 况钟 ﹞因丁忧回籍,圣旨夺情起用,特赐驰赴任。”
《清史稿·穆宗纪一》:“李续宜 母丧,詔夺情署 安徽 巡抚。”
⑴ 古代官员遭父母之丧,但丧期未满而强使出仕。也作「夺礼」。
引 《陈书·卷二七·姚察传》:「修身立德,白首不渝,虽在哀疚,宜夺情礼,可员外散骑常侍,封如故。」
《儒林外史·第七回》:「官小,与夺情之例不合。这夺情,须是宰辅或九卿班上的官。」 (9cI.nET)
⑵ 违背情理。久词网wWW.9ci.neT提供
例 如:「倘有夺情之举,易激起公愤。」
1.谓减少居丧期间的哀痛之情。 2.犹夺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