⑴ 谓受杖刑处罚。
引 《南史·萧琛传》:“奉敕之后,已行仓部郎 江重欣 杖督五十,皆无不人怀惭惧。”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凡在官身犯,罚金。鞭杖杖督之罪,悉入赎停罚。” 来源:久词网(WWw.9CI.NEt)
1.谓受杖刑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