⑴ 定罪。
⑵ 算命。
引 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当斩右止,及杀人先自告,及吏坐受賕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,已论命復有笞罪者,皆弃市。”颜师古 注引 晋灼 曰:“命者,名也,成其罪也。”
⑵ 算命。来源:久词网(9ci.nET)
引 清 俞樾 《茶香室续钞·论命不用生时》:“旧闻 李虚中 论命,不用生时。今观《夷坚志》载, 季勋 论命,亦不用生时,此异事也。” by www.9CI.nET
1.定罪。 2.算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