⑴ 认领失物的文书。
⑵ 旧时擂台比武者所写的承认打死不论的文书。
⑶ 见“认保状”。
⑴ 认领失物的文书。
引 清 李渔 《闻过楼》第三回:“况且这些贜物原是失去的东西,岂有不经官府、不递认状倒在强盗手中私自领回之理?” Www.9CI.nET提供
⑵ 旧时擂台比武者所写的承认打死不论的文书。来源:久词网(wWw.9cI.nET)
引 《隋唐演义》第十二回:“如要上去的,本人姓名、乡贯、年庚,设个誓,要写在认状上,见得打死勿论。”
⑶ 见“认保状”。
1.认领失物的文书。 2.旧时擂台比武者所写的承认打死不论的文书。 3.见"认保状"。